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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

更新日期:2009/03/31 04:09

先天性肢障 襁褓時媽媽落跑

〔記者楊培華、姚岳宏/連線報導〕基隆市程小姐出生即缺少左手掌,八個月大時遭母親遺棄,沒想到在三十三年後,素未謀面的生母找上門要求扶養,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,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。

六十歲的朱姓婦人上個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,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控訴女兒程小姐置母親生活於不顧,朱婦指因心臟病沒有謀生能力,且需照顧娘家多病的弟弟,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按月給付六千元扶養費,法院預定四月開庭審理。

父親要跑船 育幼院中度童年

程 女未滿周歲即被生母遺棄,生母當年曾因此吃上官司,台北地方法院在六十八年的判決書中記載,當年朱婦因丈夫長期在海上工作,又與丈夫前妻所生、當時唸國中 的兒子不睦,在六十五年八月七日將八個月大的女兒棄置住處,一個人就回娘家去,鄰居好心幫忙照料被棄女兒,還被指多事。當年朱婦因此案被依遺棄罪判一年徒 刑、緩刑三年。

回想起沒有媽媽的童年,程小姐忍不住紅了眼說,爸爸曾數度求媽媽回家照顧她,媽媽就是不肯,爸媽兩人終於在六十六年九月離婚,爸爸被迫將她送到育幼院。

程小姐說,爸爸當年是商船上的報務主任,每隔三、四個月才會回國,爸爸每次回來,都會到育幼院看她並支付學費,程小姐回憶,爸爸每次回來總是緊緊抱著她,還帶著她到處去玩。

小學念螢橋 潑酸意外躲一劫

唸螢橋國小時,程小姐不巧又碰上當年轟動一時的潑硫酸事件,潑酸者闖進她教室內,雖然包括官聲彥等多位同學受到重傷,然而程小姐在老師保護下,雖飽受驚嚇,幸未被波及。程小姐表示,經此事後,爸爸放心不下,遂下定決心辭去商船工作,把自己帶在身邊照顧。

程小姐說,她在學校被同學嘲弄是「斷手的」、「沒人要的小孩」,那時常不禁自問:「為什麼媽媽不要我?」、「是不是因為我少了一隻手?」成長過程受盡嘲笑,長大後求職也因沒媽媽被認為家庭有問題,飽受異樣眼光。

程小姐說,如今與先生育有一子,但去年八月,從沒見過面的媽媽找上門要求扶養,理由是「就憑妳身上流著我的血」。

生母找上門 依法子女須扶養

程小姐表示,一開始連對方是誰都認不出,但她強調自己絕不是不孝,雖然殘障,但每兩個星期都會帶孩子到北市南港探望八十多歲的老爸爸,也和先生幫著負擔老爸爸的生活開銷,但對生母,「真的很難做得到」。

程小姐表示,依現行民法規定,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,甚至凌虐子女,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;但她不禁要問:難道性侵、強迫子女賣淫、吸毒及遺棄子女的人,子女長大後也要扶養嗎?這樣公平嗎?

對女兒說詞 其母關門不回應

對於親生女兒所指,記者昨天前往朱婦位於台北市文山區住處找她,當表明來意後,她口齒不甚清晰地表示:「你們如果要相信她(程女)的話,就去相信好了。」隨即關門不再理會。

 

 

肢障女被母棄獲師救 螢橋國小老師為她擋強酸

更新日期:2009/03/31 04:09

童年坎坷 經歷兩劫

〔記者楊培華、吳岳修/綜合報導〕若說出生後被生母遺棄是程小姐人生上第一個劫數,發生在民國73年的北市螢橋國小潑硫酸事件就是她人生第二個劫數;不過程小姐的老師卻張開雙臂幫她擋住硫酸,在程小姐心目中,「老師的救命之恩,比遺棄我的媽媽偉大得多」。

就讀螢橋 遇酸攻擊

螢橋國小發生潑硫酸事件,程小姐就是被攻擊的學生之一;程小姐回憶說,當時是老師張開雙臂擋住硫酸,自己和其他同學才沒被波及,但老師卻受到重傷。

程小姐說,「老師的救命之恩,比遺棄我的媽媽偉大得多」。

談到報恩 想到老師

程 小姐在北市汀州路的育幼院一直住到10歲,談到扶養報恩,程小姐說,除了高齡83歲的爸爸,最想報恩的人,就是當年螢橋國小潑硫酸事件中,不顧自身安危, 保護學生的老師,程小姐回憶,那時老師張開雙臂擋住潑來的硫酸,能救幾個孩子就救幾個,這樣的恩情,是33年來不曾出現的媽媽所比不上的。

當年3月30日下午3時許,36歲兇嫌蔡心讓手持尖刀及桶裝高腐蝕性硫酸,翻牆潛進螢橋國小,挑選正在上美勞課的二年級,毫無預警將桶內硫酸對教室內50多名學童潑灑,造成36名學童分遭強酸燙傷,其中學童官聲彥首當其衝,臉部全毀、雙眼失明,傷勢最重。

事發突然,教室內宛如人間煉獄,學童哀嚎哭叫聲四起,受傷學童被送往和平醫院急救,因傷者多,醫院急診室無法負荷,醫院大廳變成緊急救護處,震驚全國。

蔡心讓行兇後未逃離現場,以預藏尖刀朝自己腹部猛刺,傷重斃命,警方在死者身上尋獲一封遺書,字裡行間寫滿憤世嫉俗字句,大抵表示自己工作及婚姻不順利,讓他活在世上沒有立足地方,他要報復所有看不起他的人等。蔡的家屬透露,蔡的精神有問題,平常就對社會現況非常不滿。

 

 

 

對不盡責父母 有扶養義務

更新日期:2009/03/31 04:09

〔記 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指出,依民法規定,子女是父母法定第一順位扶養人,對不盡養育責任的父母,子女在法律上仍有扶養義務,目前 並無修法打算;但如父母打民事官司要求子女付扶養費時,法官應會斟酌子女經濟能力,及父母當初有無遺棄子女等事實,做為審酌扶養費金額參考。

程小姐可請法扶協助

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,非常同情程小姐的遭遇,但其生母朱女士符合法扶條件,基金會無法不予扶助法律訴訟,至於程小姐也可申請法律扶助,法扶已與她連絡,詢問有無需要幫忙,程小姐表示還在考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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